大股東占款幾時休?夢潔股份實控人占款案暴露《證券法》軟肋
近日,“家紡第一股”夢潔股份發(fā)布《關于收到行政懲罰決定書的通知布告》顯示,公司收到湖南證監(jiān)局下發(fā)的《行政懲罰決定書》,對夢潔股份賜與警告,并處以50萬元罰款;董事長姜天武,副董事長李菁,董事李建偉,董事、董事會秘書李軍,股東張愛純等相關責任人合計被罰*50萬元。
公司董事長、副董事長、董秘之所以被“一鍋端”,那是因為涉及到當事人違規(guī)占用公司資金的緣故。經查,2021 年度,夢潔股份通過員工、供給商、設立基金等渠道,以轉賬、付出基金辦理費、股權投資等體例,由姜天武、李菁、李軍、李建偉、張愛純配合構成非運營性資金占用,發(fā)作額合計為 11,598 萬元。2022 年一季度,夢潔股份通過員工、子公司資金周轉等體例,由姜天武、李菁、李軍、李建偉、張愛純配合構成非運營性資金占用,發(fā)作額合計為 1,800 萬元。上述資金占用構成非運營性聯系關系交易。
上述資金占用行為,根據《證券法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、第八十條第二款第(三)項,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辦理法子》(證監(jiān)會令第 182 號)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(三)項的相關規(guī)定,夢潔股份應當及時披露上述信息,其未按規(guī)定及時披露構成《證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。
同時,關于夢潔股份的違法行為,夢潔股份原現實控造人姜天武組織指使處置違法行為,未共同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,構成《證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“指使”的違法行為。同時,姜天武做為公司董事長授意施行資金占用行為,副董事長李菁、董事會秘書李軍指使并施行了非運營性資金占用,未按規(guī)定予以披露,均是間接負責的主管人員;董事李建偉、原持股 5%以上股東張愛純知悉、參與上述行為,是其他間接責任人員。為此,湖南證監(jiān)局根據《證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對夢潔股份及姜天武、李菁、李軍、李建偉、張愛純五位當事人做出響應的懲罰。此中五位當事人共計罰款*50萬元。
從湖南證監(jiān)局對夢潔股份及姜天武、李菁、李軍、李建偉、張愛純五位當事人的懲罰來看,堪稱是中規(guī)中矩,執(zhí)法有據。并且公司的董事長、副董事長、董秘被“一鍋端”,如許的懲罰也不克不及說不嚴厲。但即使如斯,湖南證監(jiān)局對夢潔股份實控人違規(guī)占用資金一案的懲罰仍是留有遺憾的,那表露出來的是《證券法》的軟肋,即使是當下施行的新《證券法》仍然沒有將那個軟肋改動過來。
就姜天武等人的違法行為來說,至少是構成了兩項違法事宜。一是違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資金;二是對違法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一事并沒有依法及時停止信息披露。就兩項違法行為來說,“違法占用上市公司資金”的性量愈加嚴峻,并且后者是因為前者引發(fā)出來的。
但從湖南證監(jiān)局下發(fā)的《行政懲罰決定書》來看,姜天武等人受罰是基于第二條違法行為的緣故,即信息披露違規(guī)。相反,更應該遭到懲罰的“違法占用上市公司資金”事宜,卻并沒有遭到響應的賞罰。那恰是《證券法》的軟肋所在。因為《證券法》并沒有就大股東或實控人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事宜,做出響應的懲罰規(guī)定。要追查大股東或實控人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法令責任,就只能根據《刑法》的規(guī)定,來追查大股東或實控人“調用資金功”或“職務侵犯功”,但那顯然不在證監(jiān)會或證監(jiān)局的執(zhí)法范疇之內。
對上市公司大股東或實控人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違法行為,證監(jiān)會或證監(jiān)局卻力所不及,那不克不及不說是《證券法》的嚴峻不敷。那現實上也是大股東或實控人占款行為屢禁不行的重要原因。大股東或實控人的違法占款行為帶給上市公司的損害長短常嚴峻的,它不只嚴峻損害了公家投資者的利益,有的以至間接將上市公司拉進了退市的泥潭里,如*ST華澤就是因為大股東的持久占款不還,最末淪為退市公司的。因而,大股東違法占款的危害性是很大的。
但令人震驚的是,《證券法》竟然對大股東占款行為力所不及,那不克不及不說是《證券法》的一個嚴峻短板。那就難怪上市公司大股東或實控人違法占款的行為屢禁不行了。而那一次湖南證監(jiān)局對夢潔股份實控人違規(guī)占款行為的懲罰,再一次表露了《證券法》的軟肋。那個軟肋不處理,大股東及實控人占款問題也就很罕見到處理。
若何處理《證券法》的那個軟肋問題?起首是做為證監(jiān)會來說,能夠積極鞭策《證券法》的修改。固然目前對《證券法》停止大修其實不現實,也沒需要,但停止部分的修改,卻是很有需要的,也是可行的。其次,在《證券法》施行修改之前,涉及到大股東或實控人違法占款的案件,證監(jiān)會或證監(jiān)局可將其移交給公檢法機關處置,通過追查違法占款者的刑事責任,來沖擊上市公司大股東或實控人的違法占款行為。